DB13∕T 5956-2024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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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64EB81191B4A9A9502F441EDDE2677 |
文件大小(MB): |
0.46 |
页数: |
11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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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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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 60,CCS,A 00 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T 5956—202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2024 - 06 - 24发布,2024 - 07 - 24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13/T 5956—2024,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1,5 审核范围 ..1,6 审核机构 ..2,7 审核程序 ..2,8 审核内容 ..3,9 审核意见 ..5,10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 5,附录 A(资料性) 行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行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行政规范性 文件合法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审核意见参考样式 6,参考文献 ..7,DB 13/T 5956—2024,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北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司法厅、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力、何涛、徐彬、王杨、赵亮亮、康士永,DB 13/T 5956—2024,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核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除政府规章外,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合法性审核 legality examination,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4 总体要求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设立专门工作部门或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坚持应审尽审,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实现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核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同时关注文件内容的适当性问题,5 审核范围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取决于文件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a) 外部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制定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b) 普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c) 反复适用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间段内,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反复适用,DB 13/T 5956—2024,2,决议、命令、公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9类公文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6类公文可以成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本质上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仍应按照文件内容来判断。 以下文件不宜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b) 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事项,不含有对外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c)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d) 向无隶属关系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e) 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工作要点、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考核结果、人事任免及表彰奖惩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f)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等;,g) 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6 审核机构 审核分级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a)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c)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暂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d)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审核机构对涉及本部门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核,牵头部门同时做好各部门审核意见的汇总收集工作。 审核协调机制,6.2.1 建立健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协调机制,6.2.2 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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